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并张贴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作为出租屋地址和租住情况的有效证明。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