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并张贴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作为出租屋地址和租住情况的有效证明。

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