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在本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签订。

出租人委托管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可以由管理人代为签订,双方明确约定不得由管理人代为签订的除外。

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可以与信息报送同时进行。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