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进入湘湖度假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湘湖度假区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

湘湖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

(二)刻划、污损景物、设施;

(三)在规定区域外搭设帐篷;

(四)在湖区洗澡、洗涤物品、清洗车辆;

(五)擅自捕捞水生动物、植物或者在规定区域外垂钓、游泳;

(六)擅自向湖区、山林投放动物或者植物;

(七)擅自在湖区投放、使用游乐设施、运动船艇;

(八)在山林防火期内,在山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九)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湿地;

(十)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等;

(十一)其他破坏湘湖度假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