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湘湖度假区内从事商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湘湖度假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禁止擅自搭棚、设摊、扩面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湘湖度假区商业网点外揽客、兜售商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