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湘湖度假区内擅自砍伐林木、迁移古树名木、占用绿地。因湘湖度假区建设或者景观改造确需砍伐林木、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占用绿地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度假区管委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