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三千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两百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