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