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教育、旅游、宗教、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