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