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申请予以许可的;(二)对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对举报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