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其他绿地等。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