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