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