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维护与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监督管理中,应当互通信息,协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