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广泛宣传。招牌设置人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规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提供。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向招牌制作从业人员普及招牌设置规范。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