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广泛宣传。

招牌设置人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规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提供。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向招牌制作从业人员普及招牌设置规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