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对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监督、考评,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应当由服务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