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县级、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公益性职责外,可以提供农业技术增值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