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可以通过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实地指导、建立示范基地等方式,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