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可以通过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实地指导、建立示范基地等方式,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