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与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