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