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节能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下达节能目标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