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服务等。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