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