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应当说明原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