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能单位为本省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拥有六百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年货物吞吐量五万载重吨以上船舶的水运企业和年货物吞吐量一千万吨以上的内河港口企业;

(三)营业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一万人以上的学校。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