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质量标准节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