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指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行使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