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第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商业区等区域采取张贴、刻画、喷涂等方式,发布影响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的小广告。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