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商业区等区域采取张贴、刻画、喷涂等方式,发布影响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的小广告。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