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规定所称小广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方式,在居民楼道和外墙体、树木、电杆、地面或者其他设施上发布的广告。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