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名录,但是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一)在用的浓香型白酒老窖池空置六个月以上;

(二)在用的酱香型白酒老作坊空置一年以上;

(三)在用的储酒空间不再具备陈酿条件;

(四)进入名录的其他遗产灭失、消亡或者丧失保护价值。

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因企业破产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和养护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申请退出名录。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