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四节 名录退出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名录,但是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一)在用的浓香型白酒老窖池空置六个月以上;(二)在用的酱香型白酒老作坊空置一年以上;(三)在用的储酒空间不再具备陈酿条件;(四)进入名录的其他遗产灭失、消亡或者丧失保护价值。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因企业破产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和养护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申请退出名录。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