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天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负责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二)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草原管护、防治病虫害、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地质灾害等工作;
(四)监督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森林管理、草原管护、村镇建设、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专项规划的实施;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交通、服务和游览条件;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交通、服务、旅游等项目的经营者;
(七)维护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负责安全保障管理;
(八)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