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