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确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原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