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确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原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