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风景名胜区依照《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为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除必需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模、建筑风貌。
三级保护区,游览服务设施以及民居的建设应当编制详细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应当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