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或者采取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在铁路线路上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四)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