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机制,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