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海洋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滨海湿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等湿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湿地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