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湿地利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方式进行。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科学、节约、可持续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湿地的利用,不得影响饮用水源地功能的发挥。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