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一般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湿地保护小区的性质、范围和界限。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