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未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一般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湿地保护小区的性质、范围和界限。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