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林业、海洋和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周边显著位置设立保护界标,标明湿地名称、类型、区界、保护级别、管护目标、管护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掩埋、移动、损毁或者破坏湿地保护界标。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