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或者本省特有的野生稻、野生蔬菜、野生水果等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