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二)珍稀、濒危或者本省特有的野生稻、野生蔬菜、野生水果等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三)具有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