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繁产业发展,鼓励南繁科研成果就地转化,引进和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等主体。

鼓励南繁单位与国内外种业科研单位及相关企业开展科技合作与技术交流,吸引国际国内种业企业进驻南繁基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