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保护区内设立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核心区内设立生物育种专区。

需要新建科研育种基地的,应当在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内集中连片建设。

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予以保护,实行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