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南繁管理和服务工作;在重点乡镇配备专职人员,在重点村(居)民委员会安排联络员,负责南繁协调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