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省和南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南繁管理和服务工作;在重点乡镇配备专职人员,在重点村(居)民委员会安排联络员,负责南繁协调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