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涂改,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