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不得涂改,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