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在本省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应当撤销审定,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并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