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河长、湖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