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河长、湖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的;(四)其他怠于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