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长、湖长发现下一级河长、湖长存在河湖水环境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整治过程拖延、推诿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可以约谈下一级河长、湖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本级河长、湖长可以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