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的;

(二)未公示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标准、服务规范、开放时间的;

(三)未按照规定免费开放或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