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运营方可以利用该公共文化设施,依法开展符合该公共文化设施宗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向公众提供优惠的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