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促进第四十四条有效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运营方可以利用该公共文化设施,依法开展符合该公共文化设施宗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向公众提供优惠的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